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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标题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规定
成文日期 2024-03-06 发布日期 2024-03-06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

第三条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国、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市内我国烈士和外国在渝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重庆警备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标准和规章草案。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内部审计,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五)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在渝单位、市级部门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

(六)就业创业处。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七)优抚处(重庆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组织开展全市拥军优属工作,组织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八)褒扬纪念处。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管理政策,承担中央和市级负责的烈士评定、烈士备案事项。组织和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负责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承担市内我国烈士和外国在渝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及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以及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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