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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一)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经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73960元、73960元、33370元。

(二)调整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残疾军人的地方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

(三)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达到33860元、29080元、27360元。

2.调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建立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3163号)规定,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2021年所确定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同比增长10%的比例,同步调整我市2021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后,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884(其中11·27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007),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92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114;病故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45

(四)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达到每人每月1605。其中,在乡参加抗日战争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647

2.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6185%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1159;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为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给予的10元补助继续执行。

(五)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4元继续执行。

(六)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参战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

(七)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参试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

(八)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老年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90

2.老年烈士子女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本条第(三)项中烈属地方优待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九)调整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18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市级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资金,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兑现抚恤优待补助金。

附件: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财政

                                                                               2021720

附件

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从2021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

残疾抚恤金标准

地方优待金标准

合计

一级

因战

106670

3360

110030

因公

103300

3292

106592

因病

99910

3223

103133

二级

因战

96530

3155

99685

因公

91450

3052

94502

因病

88030

2983

91013

三级

因战

84700

2915

87615

因公

79600

2812

82412

因病

74550

2710

77260

四级

因战

69420

2606

72026

因公

62670

2469

65139

因病

57590

2366

59956

五级

因战

54220

1606

55826

因公

47410

1555

48965

因病

44030

1529

45559

六级

因战

42360

1517

43877

因公

40080

1500

41580

因病

33860

1453

35313

七级

因战

32200

1430

33630

因公

28820

1406

30226

八级

因战

20330

1345

21675

因公

18610

1333

19943

九级

因战

16890

1285

18175

因公

13560

1268

14828

十级

因战

11860

1260

13120

因公

10140

1200

11340

【说明】: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残疾抚恤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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