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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MB190671XX/2025-00008 发文字号 渝退役军人局函〔2025〕13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人大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标题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43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成文日期 2025-05-23 发布日期 2025-05-23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43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退役军人局函〔202513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43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杨叶代表:

感谢您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配套调整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批核查条件的建议》(第0743号)收悉。经与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生活补助政策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明确,享受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对象为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10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2011111日起施行)实施前入伍、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政策执行情况

一直以来,我市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农村籍退役士兵退休时,已兑现“军龄计算为工龄”“军龄视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视为其“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不符合享受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条件。同时,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适时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对已领取补助人员中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及时停发待遇。

三、下步工作打算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相关规定,与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老年生活补助政策不冲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优抚政策,切实保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此答复函已经唐慎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324

(联系人:杨广军;联系电话:023-88986949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53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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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退役军人局函[2025]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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