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的通知
渝退役军人局〔2025〕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依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动态调整,形成《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退役军人局〔2023〕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
序号 |
违法行 |
实施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 情节 |
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 对象 |
裁量 阶次 |
裁量标准 |
1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市、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依法享受家庭优待金、荣誉激励、关爱帮扶,以及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养老、交通、文化等方面的优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及时履行义务的。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 |
不构成 |
不予处罚 |
较轻 |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30日内履行义务的。 |
从轻 处罚 |
处以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60日内履行义务的。 |
一般 处罚 |
处以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的罚款(均不含本数)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逾期后超过60日仍未履行义务的; 2.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3.受过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作出违法行为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从重 处罚 |
处以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 ||||||
2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市、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提供政策支持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稳定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经营活动的,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及时履行义务的。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 |
不构成 |
不予处罚 |
较轻 |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30日内履行义务的。 |
从轻 处罚 |
处以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后60日内履行义务的。 |
一般 处罚 |
处以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的罚款(均不含本数)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逾期后超过60日仍未履行义务的; 2.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3.受过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作出违法行为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从重 处罚 |
处以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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