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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MB190671XX/2025-0000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标题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 关于军人退役“一件事”迭代升级为 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的通知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 关于军人退役“一件事”迭代升级为 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3-18 发布日期 2025-03-18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 关于军人退役“一件事”迭代升级为 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的通知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 关于军人退役“一件事”迭代升级为 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的通知


渝退役军人局〔20257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

关于军人退役“一件事”迭代升级为

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人力社保局、医保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武部军事科:

我市军人退役“一件事”系统于20237月建成,同年9月在“渝快办”平台上线运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国办函〔202453号)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自202531日起,我市军人退役“一件事”迭代升级为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新的“一件事”在已有联办事项基础上,新增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申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等事项,现将申请人办事指南、办理人服务规范、联办登记表、业务流程图等资料印发你们,请加强协同联动,搞好培训指导,切实做到新旧系统使用无缝衔接,持续提升系统使用质效。

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重庆市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申请人办事指南

2.重庆市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办理人服务规范

3.重庆市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联办登记表

4.重庆市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警备区动员局

20252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

申请人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

二、服务对象

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三、服务内容

为接收报到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提供涉及5个部门1117个业务事项的联办服务:

序号

国办事项名称

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

联办事项名称

服务部门

1

预备役登记

预备役登记

兵役机关

2

退役报到

退役报到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3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

补助金的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4

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

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资格审核

5

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退役士兵安置落户

公安部门

6

居民身份证申领

居民身份证换领

7

居民身份证补领

8

社会保险登记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人力社保部门

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0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1

社会保障卡

(含电子社保卡)申领

社会保障卡申领

12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13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

变更登记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医保部门

1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5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6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

变更登记

17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四、设定依据

(一)预备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七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二)退役报到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力情况、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我市具体标准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渝民发〔20182号)规定执行。

(四)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教育优待政策。退役军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我市培训对象及培训内容按照《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渝退役军人局〔202243号)规定办理。

(五)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退役军人报到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户口登记。”

《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入伍时已注销户口的退役军人,凭区县(自治县)或者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发的落户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入伍注销户口证明等向安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本市户籍入伍的,不提供入伍注销户口证明,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

(六)居民身份证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592号)规定,居民身份证换补领工本费收费标准:有效期满换领每张20元;丢失补领、损失换领每张40元。

(七)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登记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八)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九)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我市办理要求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9176号)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力社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对标先进优化提升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210号)规定执行。

依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社会保障卡新制卡工本费的通知》(渝财综〔202058号)规定,免征社会保障卡新制卡工本费,社会保障卡补(换)工本费参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98号)规定,标准为25/张。

(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步骤

退役军人收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档案审核通过的通知后,携带原服役部队出具的《兵役登记介绍信》赴安置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兵役服务中心或具备条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完成兵役登记信息变更,需服预备役的应按要求办理预备役登记。

(二)网上联办步骤

退役军人完成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后,可通过重庆市“渝快办”APPPC端“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或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具备条件的兵役服务中心)单独设置的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综合办事窗口进行申请,选择联办事项,填写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联办登记表,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联办信息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预审后实时推送至公安、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系统进行办理。在综合办事窗口现场递交相关申请事项所需材料时,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完成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相关事项导办服务。

六、网上联办申请材料

退役军人完成预备役登记后,网上申请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应当向受理窗口现场提交9个()必要材料:

电子免冠登记照【尺寸:358像素(宽)×441像素(高),大小:30KB90kB】;

退出现役证件;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重庆市退役士兵信息登记表;

户口登记介绍信(免提交,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

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联办登记表(需填写类银行卡账号,该表格网上填写,免纸质提交);

原身份证正反面图片;

身份证(免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除必要材料外,在提交联办申请时还需根据落户类型提交1份或2份相关非必要材料(即情形材料):(1)入伍时为非重庆户籍的,同时提供入伍时的注销户口证明;(2)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3)随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本市户口簿公安内部即可核验,无需申请人提供);(4)随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提供与父母或配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序号

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联办事项名称

单事项

必要材料明细

单事项

结果材料明细

1

退役报到

2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3

退役士兵安置落户

4

居民身份证换领

5

居民身份证补领

6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登记

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登记

8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申请

9

社会保障卡申领

社保卡

10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11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

13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4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

变更登记

15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手续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16

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

资格审核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参训人员资格审核表》

七、网上联办事项办结时限

9个工作日(不包括信息确认时间、寄送时间、补助金发放时间、证件制发时间、实际组织开展培训时间)。

八、结果送达

申请人自取或邮寄送达。

九、咨询途径

由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热线电话、互联网端、现场解答等咨询服务方式。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注明事项办理地址和工作时间。


附件2

重庆市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

办理人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范围

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二、服务事项内容

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将军人退役后涉及退役报到、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社会保险登记、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申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预备役登记共1117个关联性强的业务事项全部联办,整合部门资源、再造业务流程、共享数据信息、系统协同办理,实现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为退役军人提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主题集成服务。

三、规范办理流程

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退役军人档案并审核通过后,通知退役军人在线下办理预备役登记,而后退役军人在线上申请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填写《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联办登记表》,并按照落户类型选择办理事项,按系统提示准备有关材料。

(一)线下办理事项

预备役登记。全国预备役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军队保密网络运行,为保证信息采集质量以及保密管理等要求,不能在地方办事窗口开设,需在兵役机关办理。退役军人应当首先携带原服役部队出具的《兵役登记介绍信》赴安置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完成兵役登记信息变更,需服预备役的应按要求办理预备役登记。对应事项应即时办结。

(二)线上办理事项

1退役报到。退役军人携带退出现役证件和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综合办事窗口现场报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一件事”联办申请,受理并审核报送材料,向退役军人出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并通过“渝快办”平台将联办登记事项信息及相关材料推送给公安部门。涉及办理“退役士兵安置落户”且落户类型为“随父母或随配偶父母落户”的情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统一收集“亲属关系证明”纸质原件,并递交公安部门。对应事项应即时办结。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由退役军人提供一个用于收款的类银行卡账号,在退役报到时一并办理登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在“渝快办”平台受理联办申请、审核,并出具办事结果。对应事项应即时办结(不包含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金到账时间)。

3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接收到“渝快办”平台流转的退役军人办理落户的联办申请,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户口登记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后,为退役军人办理“退役士兵安置落户”,审核并向退役军人出具户口簿。对应事项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结。

4居民身份证申领。退役军人身份证为5年内在重庆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的(采集过指纹和照片),可在网上联办“居民身份证补领/居民身份证换领”(仅支持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不必到现场采集指纹和人像采集;联办“居民身份证换领”事项的需提供原身份证正反面图片。落户地派出所在“渝快办”平台受理联办申请,审核并向退役军人出具身份证,同时通过“渝快办”平台将联办登记事项信息及身份证电子化材料推送给其他事项联办部门。对应事项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证件制发及送达时间)。

5社会保险登记。退役军人申请办理“职工参保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在“渝快办”平台受理联办申请,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身份证电子化材料,审核办理并出具办事结果;退役军人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在“渝快办”平台受理联办申请,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身份证电子化材料,以及申请人的户籍信息(采集档案时,以申请人提交的《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联办登记表》替代户口簿),审核办理并出具办事结果。对应事项应于1个工作日内办结。

6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该事项无需退役军人提交申请。军人退出现役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资金集中收付管理中心统一汇总转移信息、按批次划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接收并分发转移信息,组织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和补助资金的接收工作。

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退役军人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或“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参保关系变更登记、非关键信息(电话、住址)修改。若该人员未在重庆市内有参保登记信息或原参保登记信息暂停,可申请办理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参保关系信息变更,即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或“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登记”;若该人员已在重庆市内有正常参保登记信息,则无法办理基本医保参保登记,仅可申请办理非关键信息(电话、住址)修改。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在“渝快办”平台受理联办申请,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落户、身份等信息,审核办理相关事项,并出具办事结果。对应事项应于医保平台接收到“渝快办”平台传递的相关信息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8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役军人原未在重庆市内参加基本医保的,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渝快办”平台推送信息,在“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办理成功后,根据参保人提供的医疗保险转移凭证,以及公安部门返回的户籍信息,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申请”事项。退役军人原已在重庆市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申请时提供的医疗保险转移凭证,受理该事项。若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的,则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在“渝快办”办事结果中反馈给申请人,由申请人下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交予原部队。该事项应于医保平台接收到“渝快办”平台传递的医疗保险转移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若退役军人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暂不支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9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申领。退役军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或“社会保障卡申领”,参保地社保卡经办机构负责在“渝快办”平台受理联办申请,根据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信息及联办申请共享相关数据,审核办理社保卡的申领事宜,并将退役军人的社保卡实体卡转交至参保地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寄送;社保卡制卡完成后,电子社保卡数据同步生成,退役军人可在收到实体社保卡后通过“渝快办”申领电子社保卡。对应事项应于社保卡经办机构接收到“渝快办”平台传递的相关信息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10自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由相应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渝快办”平台受理、审核、办结,审核时需下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参训人员资格审核表》,办结时需盖章并拍照上传系统,纸质审核结果用于退役军人线下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根据自身需求,在“渝快办”平台填写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需求调查,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需求调查表进行统计、使用。对应事项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实际组织开展培训时间)。

四、出件服务标准

(一)退役军人办结事项选择出件邮寄的,事项办理机构应当提供免费服务(限首次,且不包括公安部门制证事项,仅限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出证)。

(二)退役军人选择出件自取的,应当通过“渝快办”平台为其推送消息或发送手机短信,明确告知取件时间及地点。

(三)退役军人可以通过“渝快办”网上办事大厅—个人中心我的办事或“渝快办”APP我的我的办件,实时查询各联办事项的办理进度,以及下载相关办理结果材料。

(四)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联办申请事项的,各联办部门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申请人通过“渝快办”下载或查看,也可线下到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下载或查看。

五、服务评价

依托网上服务“一事一评”、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等形式开展评价。通过线上评价页面、窗口评价器等渠道,请退役军人对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办事流程以及办事平台运行效果等进行满意度评价。


附件3

重庆市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联办登记表

申报信息

申报区县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证件类型

户口性质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日期

民族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户口所在地址

居住地址

邮编

银行卡号

开户行

落户信息

部队驻地所在省

部队驻地所在市

部队驻地所在行政区划

落户类型

户主姓名

与户主关系

户主身份证号

户主联系电话

立户地址区划

立户街道巷

立户详细地址

门楼牌号编码

身份证补领信息

遗失地点

遗失日期

身份证邮寄信息

收件省

收件市

收件区

收件详细地址

收件人

收件联系电话

养老保险参保信息

参保区县

(自治县)

参保乡镇

(街道)

参保村

(社区)

医疗保险参保信息

医疗保险参保

(续保)开始时间

参保区划

参保乡镇(街道)

参保社区

转入地区划

军队医疗保险账户资金是否转移

医疗保险参保变更

变更项目

(电话或联系地址)

原登记内容

现登记内容

变更原因

社保卡申领

发证机关

业务类型

国籍

职业

办卡银行

涉税申明

证件有效期起

证件有效期止

是否需要市外金融功能激活

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

职业技能工种

就业地址推荐

期望薪资水平

是否有创业指导需求

本人承诺上述申请内容真实有效!

本人签名:申请时间:









附件4

重庆市退役军人服务“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533日印发


文件下载:

渝退役军人局[2025]7号(5联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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