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5部门联合印发《重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办法》印发前,我市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较为分散,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及《重庆市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实施意见》(渝财社〔2002〕123号)执行,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及《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渝民发〔2007〕143号》执行。此次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印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将所有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进行整合,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推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的落实。
二、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明确了残疾军人对象医疗保险的参保档次和方式。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区县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并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单位(或主管单位)、本人申请,区县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个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不低于一档的标准予以补助,由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安排资金。
三、哪些残疾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四、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五、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保障?
对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明确按相关规定通过工伤保险和医疗补助解决。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六、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