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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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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调整对象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2.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4.在乡复员军人

5.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6.部分参战退役军人

7.部分参试退役军人

8.部分老年烈士子女

9.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381日起执行。

三、政策问答

1.优待抚恤是什么?

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主要包括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和社会优待。优抚工作随着国家和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2.优抚对象有哪些?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3.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如何提升?

近年来,国家已经连续第19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建立并发挥效益,实现了由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向提高生活质量转变。

4.近些年来,优抚对象的保障范围有何变化?

优抚对象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将7种对象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分别是:2004年将初级士官纳入评病残范围,并取消了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能评残的限制;2006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纳入国家定期生活补助范围;2007年,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2011年,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老年烈士子女、铀矿开采退役人员。实现了农村和城镇无工作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全覆盖。

5.新标准调整后,会进行补发吗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381日起执行,会对补助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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