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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抚类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优待内容,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同时,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根据《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根据《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根据《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就医优待。

根据《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可享受医疗优待。残疾退役军人依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享受医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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