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政策法规类

政策法规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裁量权基准》以列表形式设定应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的2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种情形均从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6个方面进行细化量化。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数额幅度范围内,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5种行政处罚阶次。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没有设定罚款处罚数额幅度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再细化量化。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3年12月29日起执行。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1月2日,重庆市政府印发《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第355号令),对我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上述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印发了《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版权所有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办

ICP备案:渝ICP备2000444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0000111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2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