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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日期:2025-04-15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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