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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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退役军人局〔202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1号令)各项规定,推动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伤残抚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重庆市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在伤残抚恤工作中认真执行。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细则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管全市伤残抚恤工作,负责残疾等级评定以及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伤残抚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受理评残材料的申请、初审、核对、报批,组织残情医学鉴定,以及伤残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公布、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基本规则

第六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应当在上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残疾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调整其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第七条残疾等级的评定,必须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第八条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再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进行评残。致残部位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含)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第九条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残疾等级评定:

(一)需要依据有关部门对相应事件的结论,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申请人在尚未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前死亡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残疾等级评定难以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除前款第二项以外,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残疾等级评定程序。中止残疾等级评定的时间不计入残疾等级评定的期限。

第三章 残疾等级申请与评定程序

第十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人民警察需提供本单位区县级公安政治部门出具的明确其负伤经过、负伤部位和负伤性质的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一)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二)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查认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本人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三)收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意见后,对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因战因公条件的,或者经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因战因公条件的,或者经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申请材料或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结论意见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二)初审后认为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的,通知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相关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对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馈的公示意见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四)对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并由申请人或所在单位承办人在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所有材料复印留存。

第四章 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内容包括:本人的真实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二)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5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警服);

(三)人民警察需提供其本人的人民警察证和《公务员登记表》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提交的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五)申请人提交的致残经过证明材料,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

(六)见义勇为致残的应当提交见义勇为批准机关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二)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5张;

(三)申请人提交的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四)申请人退役军人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第十五条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

(一)本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内容包括:原残疾性质、残疾等级,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

(二)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5张;

(三)申请人伤残证件原件;

(四)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等档案材料复印件(由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

(五)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第五章 残情医学鉴定

第十六条因战、因公负伤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以及转入抚恤关系复查残疾等级的残疾情况鉴定由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并由其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职业病和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和精神病医院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

第十七条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应当客观、公正。参与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医学鉴定意见必须经3名以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成员共同签署,残情鉴定结束后应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书》,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印章,直接发送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入受检人评残档案,不得交受检人自带。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或伤残证后60日内向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附原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可以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鉴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鉴定。

第六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二十条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二十一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按下列规定换发、补发证件:

(一)证件持有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应当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申请换证、补证,伤残证件遗失的须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自登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的方可提出申请。

(二)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下列材料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补发证件的,需将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剪贴于《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空白处;

3.申请换发证件的,需提供有效期满或损毁的原证;

4.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5张。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将新办理的证件逐级下发,由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印存档后发给申请人。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定居地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告知伤残人员户籍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申请人签收。

第二十五条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二十六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军人证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

第二十七条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残疾军人退役或向政府移交的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以下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申请人转入抚恤关系申请书;

(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5张;

(三)《残疾军人证》原件;

(四)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五)《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退役军人(或离退休)证复印件。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等变更内容,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通过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发还申请人。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残疾军人申请转入残疾抚恤关系审核登记时,发现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审查发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二)经审查发现属于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应当收回该证件,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按以下规定同步转移抚恤关系:

本市迁出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和迁入地户口簿,应当先与外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沟通,并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通过机要途径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接收后,再给申请人开具《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同时将此信息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本市迁入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外省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送的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向迁出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再通知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予以接收。

本市迁出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等复印存档备查。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条伤残人员市内迁移的,由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伤残人员伤残档案审核无误后,由迁入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伤残人员姓名、证件编号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第八章 抚恤金发放

第三十一条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残疾抚恤金的发放。发放时间和发放标准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第三十三条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重新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后,从下一个月起恢复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享受相关待遇,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第三十四条在境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伤残人员,经向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三十五条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依法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残情的;

(二)冒领抚恤金的;

(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第三十七条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中止抚恤、优待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优待,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八条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二)户口簿;

(三)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

(四)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审查情况报告;

(五)《伤残人员恢复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原始残情鉴定档案材料复印件(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

(七)原伤残证件(数据库中没有的人员应录入电子数据);

(八)需要重新办证的,需提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军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的伤残抚恤管理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受理通知书(式样)

2.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式样)

3.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式样)

4.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式样)

5.伤残人员市外关系转移证明(市外)(式样)

6.伤残人员市内关系转移证明(市内)(式样)

7.评定残疾情况公示书(式样)

8.退役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审批表(式样)

9.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式样)

10.伤残人员中止待遇审批表(式样)

11.伤残人员恢复待遇审批表(式样)

附件1

受理通知书(式样)

___________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 同志(新办评定、补办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请示》和相关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申报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经办人:

___________退役军人事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式样)

姓名

性别

民族

个人近期

正面半身免冠

白底二寸彩色

照片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入伍时间或者

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退职)时间

残疾时单位

现残疾等级

户籍地

致残时间、地点、

原因、部位

残情检查

情 况

残疾情况:

(医院印章)

年 月 日

医疗卫生专家

小组意见

(3人以上小组成员签字)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建议(新办评定、补办评定、调整)为级(大写)。

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退役

军人事务局意见

残疾性质:

申报等级: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重庆市退役

军人事务局意见

残疾性质:

审批等级: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证书类别

证书编号

注:1.“入伍时间”、“退伍(退职)时间”,仅用于评定残疾军人时填写。

2.“现残疾等级”,仅用于调整残疾等级时填写(大写数字)。

3.“致残时单位”,评定残疾军人,填部队代号;评定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

防救援人员,填致残时单位;评定其他伤残人员,有单位就填,没有就不填。

4.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无法在本表填写,可另附体检表或体检报告。

附件3

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式样)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政策文件,经鉴定,你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如下:

因没有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不予评定残疾等级;

因残疾情况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不予评定残疾等级;

,不予评定残疾等级;

残疾情况与原定残疾等级相符,不予调整残疾等级;

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条第项,将残疾等级调整为级;

残疾情况明显减轻或消失,已经达不到最低等级评定标准,取消原定的残疾等级。

特此告知。

如今后原评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变化,可提交近6个月内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向户籍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重新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退役军人事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式样)

姓名

出生

年月

性别

个人近期

正面半身免冠

白底二寸彩色

照片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退职)时间

证件遗失损毁时间

残疾性质

残疾

等级

原伤残

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证件遗失

损毁原因

证件遗失

登报声明

情况

区县退役

军人事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市外)(式样)

退役军人事务局:

兹有我区县户籍已迁入贵县(区、市),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其抚恤关系及档案转至你处,请予接收。

年的抚恤金由我们发至年月,请你们从

月起发放抚恤金。

姓名

对象类别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退职)

时间

负伤时部队

或单位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残疾证编号

迁出地户籍

迁入地户籍

迁出地区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意见

承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迁入地县级

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盖章)

承办人: 年 月 日

迁入地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迁出地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迁入地省级

退役军人事务厅/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为重庆市伤残人员向市外转移关系证明

2.“对象类别”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附件6

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市内)(式样)

退役军人事务局:

兹有我区县户籍已迁入贵区县,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其抚恤关系及档案转至你处,请予接收。

年的抚恤金由我们发至年月,请你们从

月起发放抚恤金。

姓名

对象类别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退职)

时间

负伤时部队

或单位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残疾证编号

迁出地户籍

迁入地户籍

迁出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盖章)

承办人:

年 月 日

迁入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盖章)

承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此表为重庆市伤残人员向市外转移关系证明

2.“对象类别”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附件7

评定残疾情况公示书(式样)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申请人评残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直接到本局反映该申请人相关情况。

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从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住址

致残时间

致残地点

致残原因

残疾性质

拟评残疾、调整等级

残疾情况

注:对涉及隐私或不宜公开的,不公示;公示期不计入审批办事时间。

__________退役军人事务局(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地址:

附件8

退役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审批表(式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个人近期

正面半身免冠

白底二寸彩色

照片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

(离/退休)时间

部队审批残疾性质

部队审批残疾等级

原残疾证件编号

由何地迁入

身份证号码

现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区县退役

军人事务局意见

伤残性质:

伤残等级:

(盖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意见

伤残性质:

伤残等级: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市、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存一份。

附件9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式样)

( 年)鉴字第 号

:

兹介绍 同志,前来你处进行评残(新办评定、补办评定、调整)医疗鉴定,请予接洽。

(此介绍信 日有效)

退役军人事务局(章)

年 月 日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存根)

( 年)鉴字第 号

姓 名

现工作单位

或户籍地

申请残疾鉴定原因

鉴定单位

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经办人

备注

年 月 日

(盖 章)

附件10

伤残人员中止待遇审批表(式样)

姓名

出生
年月

性别

个人近期

正面半身免冠

白底二寸彩色

照片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退职)时间

中止待遇时间

残疾性质

残疾

等级

伤残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中止

待遇
原因

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事项

附件11

伤残人员恢复待遇审批表(式样)

姓名

出生
年月

性别

个人近期

正面半身免冠

白底二寸彩色

照片

入伍(参加

工作)时间

退伍(退职)时间

中止待遇时间

残疾性质

残疾

等级

原伤残
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中止待遇
原因

申请恢复
待遇理由

证件遗失登报声明情况(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需交旧证)

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事项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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