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渝退役军人局〔2023〕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 行为 |
违法 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1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予 处罚 |
1.首次违法且未对抚恤优待对象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减轻 处罚 |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30日内履行义务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含本数) | ||||
从轻 处罚 |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30日内履行义务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 ||||
一般 处罚 |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60日内履行义务的。 |
处以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的罚款(均不含本数) | ||||
从重 处罚 |
1.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60日内仍未履行义务的;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处以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 ||||
2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 |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不予 处罚 |
1.首次违法且未对抚恤优待对象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减轻 处罚 |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30日内履行义务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含本数) | ||||
从轻 处罚 |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30日内履行义务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 ||||
一般 处罚 |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60日内履行义务的。 |
处以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的罚款(均不含本数) | ||||
从重 处罚 |
1.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60日内仍未履行义务的;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
处以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