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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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渝退役军人局〔2023〕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法

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予

处罚

1.首次违法且未对抚恤优待对象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2.在30日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的。

不予处罚

减轻

处罚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30日内履行义务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含本数)

从轻

处罚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30日内履行义务的。

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一般

处罚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60日内履行义务的。

处以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的罚款(均不含本数)

从重

处罚

1.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60日内仍未履行义务的;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处以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2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予

处罚

1.首次违法且未对抚恤优待对象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2.在30日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的。

不予处罚

减轻

处罚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30日内履行义务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含本数)

从轻

处罚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30日内履行义务的。

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一般

处罚

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60日内履行义务的。

处以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的罚款(均不含本数)

从重

处罚

1.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限期届满后,60日内仍未履行义务的;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处以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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