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退役军人工作智库(以下简称“智库”)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市退役军人工作智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作用,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更加科学高效,为推动我市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库,是依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建立高水平的工作智库和专家人才队伍”的要求建立,以服务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科学决策为目标,以高质量发展战略问题和政策制度研究为主要任务,以重大项目政策研究咨询、重点难点问题攻关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咨询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本人同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确定纳入智库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专家遴选坚持“择优选取、动态调整、紧贴需求、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智库建设的统筹协调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专家智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事务;
(二)召集、协调有关专家开展相关咨询研究工作;
(三)组织专家咨询会议和专家调研交流活动;
(四)为专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为专家开展咨询、调研提供后勤服务;
(六)及时整理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
(七)承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专家的调取与管理:
(一)分类管理。建立专家档案,并按专业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建档。
(二)抽取原则。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需调用专家时,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分类管理、专业对口”的原则,抽取专家,并做好登记。
第二章 聘任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全市退役军人工作智库,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主动邀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入库。
(二)公开征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发布征集智库专家信息的通知或者公告,常年受理入库申请。
(三)共建共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与市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
第七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公函的形式告知专家本人。
第八条 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更新信息。
专家未按时限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确认或更新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内外知名学者、企业高管、具有丰富咨询决策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党政干部,可聘任为智库专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于决策咨询事业,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在擅长的专业领域有一定工作年限,专业能力强、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知名度和同行认可度,具有广泛的行业资源优势,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正处级以上职务;
(四)关心和熟悉重庆市退役军人工作,自愿为退役军人服务,具备履行智库专家职责的时间精力、身体条件;
(五)所在单位同意其个人担任专家。
第十条 退役军人工作智库专家资格申请步骤:
(一)推荐征集。通过公布征集信息、发函、自愿报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处室推荐等渠道征集。
(二)接受报名。申请人填报《重庆市退役军人工作智库专家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出具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组织评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递交的申请,组织进行条件审核,选拔形成专家初选名单。
(四)集体决策。专家推荐名单报请局办公会或党组会审定。
(五)颁发证书。向审定的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期3年,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符合连聘连任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同意后,可继续担任退役军人工作智库专家。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事业发展具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全市退役军人工作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意见;
(四)接受委托承担相关课题研究;
(五)参与政策解读、专题研讨、立法与决策论证、重大政策风险评估、项目评审等活动;
(六)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承办项目独立发表专家意见建议、课题研究成果等;
(二)获取、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可依约发表研究成果、对课题研究成果享有署名权;
(四)依法依约获得课题研究经费、承办项目劳务报酬等;
(五)对退役军人工作智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管理规定;
(二)对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三)秉持专业公正精神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对服务成果承担责任;
(四)不得以退役军人工作智库专家身份从事非退役军人工作智库服务工作;
(五)不得要求提供、查阅超出履行职责需要的资料;
(六)承办项目与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定期或按要求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八)任期未满解除聘任关系时主动交回聘书。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批准,取消其智库专家资格,收回聘书;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另行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论,或从事其它违法违纪活动的;
(二)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它不宜公开信息的;
(三)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
(四)被开除公职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的;
(六)接受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的;
(七)本人申请不担任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退役军人工作智库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智库专家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参加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其他单位服务的,由接受服务单位支付相关经费。
第十八条 智库专家经费是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退役军人工作领域政策研究、决策咨询、论证评估、标准研制、科研开发、立法拟制与法律咨询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论证费、课题研究奖励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等,按现行有效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