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优抚对象军人医疗保障工作,在反复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全市部分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实际,起草了《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1路1号)拥军优抚处。来信请注明“《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16097714@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
附件: 《重庆市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1月8日
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保障原则】 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医疗补助待遇】 优抚对象按照户籍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无工作单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其他无工作优抚对象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按比例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由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第六条【医疗救助及医疗补助】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及资金来源】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享受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医疗补助及资金来源】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
第九条【医疗优待】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市内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条【一站式结算】 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第十二条【工作开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市级财政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医疗保障部门职责】 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七条【有关社会单位职责】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八条【实施细则】 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医保局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8月21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印发的《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