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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3-05-11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4号)文件精神,在多次调研并征求市级部门和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就业创业处,来信请注明“《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319850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518日。

附件:《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5月11日

    (联系人:王艺蒲;联系电话:023-88986979。)



附件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8部门关于

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委、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民生决策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4号)精神筑牢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底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退役军人的核心关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六稳”“六保工作,就业摆在位,充分彰显了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广大退役军人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部分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或下岗失业。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是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的内在要求,是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缓解生活困难、实现个人价值的现实需要,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市、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立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多岗位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不断提高援助服务水平,努力使有需要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就业,保障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采取多种援助,精准帮助就业

    实施意见所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是指按照《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被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

(一)加强择业引导。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就业形势,解决就业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区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准确了解本辖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思想状况和实际情况,通过定期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宣传就业、培训、帮扶等政策,并组织分享工作经验。帮助退役军人科学确立就业预期,及时选择适合自身条件、能力水平的岗位稳定就业。基层服务站要善于用身边就业典型事例激发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树立就业信心,以积极心态付诸辛勤劳动,奋力开创美好生活。多措并举帮助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培树正确就业观、择业观。

(二)加大岗位推荐。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区县人力社保、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场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组织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建立就业数据交换机制,充分利用各部门信息技术平台和数字化手段,精准推送就业岗位和扶持政策信息。同时,鼓励就业合作企业和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向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优先提供就业岗位,充分发挥吸纳就业的作用各区县要联动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老兵招聘月”、“川渝网络招聘直播周”活动,通过“经济开发区、农业园区”和“重庆英才·职等您来”等用工直招平台,加大岗位推介力度,并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通过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时收集汇总岗位信息,促进供需双方快速精准对接。有条件的区县可探索推动72小时快速就业”服务模式,及时满足有迫切需求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需要。

(三)支持就业创业。区县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支持有意愿和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的灵活经营活动。鼓励退役军人按规定新业态就业,扩大经济收入来源,改善生活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助、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按现行政策规定,自201911日至20231231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利用个人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提倡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含在渝央企)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所,并减免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地方政府投资开发的经营场所可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提供给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就业创业导师作用,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做好职业规划、创业支持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创业需求,为其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提供专属的无抵押、低息或贴息创业贷款,创新开发金融产品,做好金融扶持。

(四)落实帮扶措施。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精准就业帮扶,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措施。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现行政策规定,自201911日至20231231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五)用好公益性岗位。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力度。对符合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市政、环保、执法等领域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接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

(六)做好技能培训。鼓励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定期开展退役军人培训需求摸底,及时为新增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政策宣传。市军培中心和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根据退役军人培训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开展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创业帮扶培训,在人力社保部门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内可参加1次为期3天的创业知识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考取相关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利用我市公共实训基地及其他平台载体,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技能实训等就业服务。鼓励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提升致富技能水平。

三、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充分借助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力量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把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创新举措、加强引导、完善监管,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及时、精准、便捷的帮扶服务。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明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服务职能职责,将帮扶工作成效纳入退役军人工作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支持、协助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对接,协作开展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定期沟通会商,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加快构建并充分利用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立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台账和帮扶工作数据库,定期跟踪就业失业状态,适时掌握就业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服务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退出就业帮扶范围。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退出帮扶范围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服务对象认定。

(三)强化经费保障。市、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按规定用好稳就业保就业相关资金,支持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确保帮扶政策有效落实。将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每年各级财政预算。创业帮扶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区县财政要做好资金保障,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为退役军人搭建专属就业平台。有条件的区县还可以利用公益基金开展帮扶服务。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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