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 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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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4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 |
5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6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重庆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招投标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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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重庆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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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重庆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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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重庆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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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重庆市军供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人为确保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具有履约担保的性质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 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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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重庆市军供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为确保履行合同义务而向采购人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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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重庆市军供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 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 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 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 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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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重庆市荣军优抚医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工程招标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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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重庆市荣军优抚医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竞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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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重庆市革命伤残军人康复医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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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重庆市革命伤残军人康复医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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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重庆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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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重庆市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重庆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