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风采展示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褒扬纪念类

褒扬纪念类

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于每年8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烈士姓名、祭扫地点、具体时间、日程安排、烈士亲属身份证明材料等。

一是交通出行方面。祭扫车辆在祭扫活动期间通行高速公路时,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在祭扫活动期间通行高速公路时,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高速公路优先通行服务。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乘坐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参加祭扫活动的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凭“烈士亲属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优先加油、加水和车辆维修等服务。

二是文化服务方面。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到国有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减免门票优惠政策。


一是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及陪同人员,由负责组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省际城市间交通及食宿费,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

二是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祭扫回程后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回执,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处级及以下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其中,省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3天计算。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无“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自行前往祭扫的,不享受定额补助。


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如确无上述人员的,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儿媳、公、婆、岳父、岳母等。

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分为组织祭扫和自行祭扫两种方式。(1)组织祭扫。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申请有序组织异地祭扫活动,统一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对于年满65周岁或者身有残疾、体弱多病的烈士亲属,需自行安排1名身体健康的亲属陪同祭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同人员每次不超过3人。(2)自行祭扫。符合条件但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后,可自行前往祭扫,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原则上每年1次,每次不超过3人。

公开信箱

重庆退役
军人事务局
微信公众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