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扬纪念类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特勤警卫任务、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执法合作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军人牺牲,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执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书面申请(包括烈士信息、持证烈士遗属信息、与烈士的关系和申请理由等),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登报遗失声明等。
持证烈士遗属应当珍惜爱护、妥善保管《烈士光荣证》、《烈士证明书》。如因不可抗力或非持证烈士遗属主要责任等原因导致《烈士光荣证》、《烈士证明书》灭失或遗失,持证烈士遗属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发。
书面申请(包括烈士信息、原持证烈士遗属信息、与烈士的关系和申请理由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持证烈士遗属死亡证明等,有其他符合持证烈士遗属条件的,还需提供协商一致的变更协议。
持证烈士遗属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持证人死亡的,符合持证烈士遗属范围的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变更。申请人为现役军人且无户籍的,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