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5部门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
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退役军人局〔202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扎实做好优待工作,提高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的政治社会地位,保障其生活、医疗、养老等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适应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要求,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优先解决现实问题,整合充实已有政策,因地制宜、利于施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在全社会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普惠与优待共享。在确保优抚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等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爱。
2.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3.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
4.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立足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二、规范优待内容
(一)强化荣誉激励
1.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向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2.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春节团拜会、国庆招待会等各类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3.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委)
4.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要庆典活动和开展宣讲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5.将烈士、参战的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载入相应各级地方史志。(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志办、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6.对个人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荣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八一勋章”等奖励的现役军人,给其家庭送喜报并走访慰问。(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7.倡导利用巴渝子弟兵“八一”光荣榜,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商业、文化聚集场所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崇尚英雄、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二)做好生活保障
8.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9.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物价上涨达到启动条件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0.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扶持就业创业
11.认真做好优抚对象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他们优先就业,落实其各项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2.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安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3.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参加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录或招聘时,符合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招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
14.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15.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优抚对象创造就业创业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拓展养老服务
16.适应优抚对象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服务要求,积极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7.市内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常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纳入市内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龄优抚对象,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8.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龄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老龄优抚对象入住,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优先安排老龄优抚对象享受生活照料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落实医疗优待
20.驻渝军队医疗服务机构和市内公立医疗服务机构,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下同)、现役军人家属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重庆警备区保障局)
21.市内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市内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实行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3.组织优抚医院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开展医疗巡诊、短期疗养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4.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给予相应的医疗补助或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
25.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6.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改进住房优待
27.适应国家和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住房优待措施,改善优抚对象住房条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8.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9.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0.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时,符合我市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1.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健全教育优待
32.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本人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为重庆户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在户籍地优先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33.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或学前教育,可申请转入随军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托儿所就读,驻渝部队驻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教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34.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含一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市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或实行降分录取。(责任单位:市教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35.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按规定享受招生加分和照顾政策。(责任单位:市教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36.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7.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优待。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责任单位:市教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38.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专科毕业生可免试进入成人高校专升本学历教育;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加分政策。(责任单位:市教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9.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其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八)完善文化交通优待
40.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免收门票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41.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42.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3.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做好其他社会优待
44.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团市委)
45.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等方面,为创业的优抚对象给予优先照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知识产权局、重庆银保监局)
46.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为优抚对象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47.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
48.鼓励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49.市内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
50.鼓励殡葬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建立管理机制
(一)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充分利用优抚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认真做好与优抚对象密切相关的日常事务,不断规范和优化涉及优抚对象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证件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凭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
(三)充实优待目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建立完善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优待工作体系的同时,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更新我市优抚对象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四)完善奖惩措施。健全完善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树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优抚对象因违法违规受到惩处的,依法依规对其优待资格作出相应处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市、区县(自治县)要列支相关经费,对优待优惠项目按规定予以补贴。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优待工作的组织、检查、督导等工作,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军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严密组织实施。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对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宣传表彰;对消极推逶、落实不力的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三)强化队伍建设。将优抚工作队伍建设纳入社会工作人才建设规划,做好培训、选拔、管理、服务等工作,帮助他们不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倡导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不断扩大社会优待群众基础和工作队伍。
(四)营造浓厚氛围。积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鼓励他们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专长做好优待工作,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已落实的优待项目中没有列入市级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继续实施。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意见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附件:重庆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
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重庆市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入伍、退役时,举行迎送仪式。 |
4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春节团拜会、国庆招待会等各类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5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6 |
将参战的现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载入相应各级地方史志。 |
7 |
对个人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荣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八一勋章”等奖励的现役军人,给其家庭送喜报并走访慰问。 |
8 |
倡导利用巴渝子弟兵“八一”光荣榜,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商业、文化聚集场所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9 |
保障现役军人的抚恤优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10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1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现役军人家庭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 |
12 |
驻渝军队医疗服务机构和市内公立医疗服务机构,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3 |
组织优抚医院为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开展医疗巡诊、短期疗养等服务。 |
14 |
参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免收门票费。 |
15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16 |
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17 |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现役军人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为现役军人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18 |
鼓励银行为现役军人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19 |
鼓励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为现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20 |
鼓励影(剧)院为现役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重庆市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发春节慰问信。 |
2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春节团拜会、国庆招待会等各类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3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4 |
优秀人员参加“最美拥军人物”评选表彰。 |
5 |
倡导利用巴渝子弟兵“八一”光荣榜,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商业、文化聚集场所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6 |
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现役军人家属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
7 |
认真做好现役军人家属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他们优先就业,落实其各项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
8 |
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 |
9 |
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现役军人家属创造就业创业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
10 |
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等方面,为创业的现役军人家属给予优先照顾。 |
11 |
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常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纳入市内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现役军人老龄家属,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2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现役军人老龄家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3 |
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现役军人老龄家属入住,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优先安排现役军人老龄家属享受生活照料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14 |
驻渝军队医疗服务机构和市内公立医疗服务机构,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5 |
市内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6 |
市内优抚医院为现役军人家属实行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7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给予相应的医疗补助或医疗救助。 |
18 |
组织优抚医院为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开展医疗巡诊、短期疗养等服务。 |
19 |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20 |
适应国家和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住房优待措施,改善现役军人家属住房条件。 |
21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2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现役军人家属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 |
23 |
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住房保障时,符合我市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
24 |
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
25 |
现役军人子女,本人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为重庆户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在户籍地优先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26 |
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或学前教育,可申请转入随军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托儿所就读,驻渝部队驻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统筹安排。 |
27 |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含一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市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或实行降分录取。 |
28 |
参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免收门票费。 |
29 |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现役军人家属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为现役军人家属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30 |
鼓励银行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1 |
鼓励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32 |
鼓励影(剧)院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33 |
鼓励殡葬机构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
重庆市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开展常态化联系,“八一”、春节等组织走访慰问。 |
4 |
优秀人员参加“最美退役军人”评选表彰。 |
5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春节团拜会、国庆招待会等各类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6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7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残疾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相应各级地方史志。 |
8 |
服现役期间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荣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八一勋章”等奖励的残疾军人,给其家庭送喜报并走访慰问。 |
9 |
适时组织一定数量符合条件人员短期疗养。 |
10 |
倡导利用巴渝子弟兵“八一”光荣榜,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商业、文化聚集场所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11 |
保障残疾军人的抚恤优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12 |
在物价上涨达到启动条件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13 |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
14 |
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
15 |
认真做好残疾军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他们优先就业,落实其各项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
16 |
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残疾军人创造就业创业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
17 |
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等方面,为创业的残疾军人给予优先照顾。 |
18 |
市内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实行集中供养。 |
19 |
市内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军人,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常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纳入市内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龄残疾军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20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龄残疾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21 |
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老龄残疾军人入住,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优先安排老龄残疾军人享受生活照料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22 |
驻渝军队医疗服务机构和市内公立医疗服务机构,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对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优惠。 |
23 |
市内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残疾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24 |
市内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实行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25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军人,给予相应的医疗补助或医疗救助。 |
26 |
组织优抚医院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开展医疗巡诊、短期疗养等服务。 |
27 |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为残疾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28 |
适应国家和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住房优待措施,改善残疾军人住房条件。 |
29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30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 |
31 |
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住房保障时,符合我市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残疾军人,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
32 |
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
33 |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本人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为重庆户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在户籍地优先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34 |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报考市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或实行降分录取。 |
35 |
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36 |
参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免收门票费。 |
37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38 |
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39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40 |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残疾军人的志愿服务。 |
41 |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军人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42 |
鼓励银行为残疾军人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43 |
鼓励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为残疾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44 |
鼓励影(剧)院为残疾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45 |
鼓励殡葬机构为残疾军人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
重庆市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开展常态化联系,“八一”、春节等组织走访慰问。 |
4 |
优秀人员参加“最美退役军人”评选表彰。 |
5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春节团拜会、国庆招待会等各类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6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7 |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要庆典活动和开展宣讲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
8 |
将参战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载入相应各级地方史志。 |
9 |
倡导利用巴渝子弟兵“八一”光荣榜,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商业、文化聚集场所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10 |
重视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依法依规担任村(社区)“两委”成员。 |
11 |
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
12 |
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在物价上涨达到启动条件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13 |
认真做好退役军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他们优先就业,落实其各项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
14 |
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安置。 |
15 |
符合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聘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录或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 |
16 |
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退役军人创造就业创业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
17 |
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等方面,为创业的退役军人给予优先照顾。 |
18 |
市内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 |
19 |
市内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常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纳入市内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龄退役军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20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龄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21 |
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老龄退役军人入住,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优先安排老龄退役军人享受生活照料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22 |
驻渝军队医疗服务机构和市内公立医疗服务机构,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对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优惠。 |
23 |
市内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24 |
市内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实行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25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给予相应的医疗补助或医疗救助。 |
26 |
组织优抚医院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开展医疗巡诊、短期疗养等服务。 |
27 |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28 |
适应国家和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住房优待措施,改善退役军人住房条件。 |
29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30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 |
31 |
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退役军人住房保障时,符合我市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
32 |
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
33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34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优待。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
35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专科毕业生可免试进入成人高校专升本学历教育;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加分政策。 |
36 |
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其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
37 |
参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免收门票费。 |
38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39 |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退役军人的志愿服务。 |
40 |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为退役军人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41 |
鼓励银行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42 |
鼓励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43 |
鼓励影(剧)院为退役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44 |
鼓励殡葬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
重庆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开展常态化联系,春节、烈士纪念日等组织走访慰问。 |
4 |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春节团拜会、国庆招待会等各类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5 |
将烈士的名录和事迹载入相应各级地方史志。 |
6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7 |
倡导利用巴渝子弟兵“八一”光荣榜,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商业、文化聚集场所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8 |
保障“三属”的抚恤优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9 |
在物价上涨达到启动条件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10 |
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三属”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
11 |
认真做好“三属”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他们优先就业,落实其各项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
12 |
符合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聘条件的烈士子女,参加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录或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 |
13 |
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三属”创造就业创业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
14 |
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等方面,为创业的“三属”给予优先照顾。 |
15 |
市内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 |
16 |
市内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属”,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常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纳入市内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龄“三属”,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7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龄“三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8 |
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老龄“三属”入住,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优先安排老龄“三属”享受生活照料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19 |
驻渝军队医疗服务机构和市内公立医疗服务机构,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20 |
市内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三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21 |
市内优抚医院为“三属”实行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22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三属”,给予相应的医疗补助或医疗救助。 |
23 |
组织优抚医院为符合条件的“三属”开展医疗巡诊、短期疗养等服务。 |
24 |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为“三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25 |
适应国家和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住房优待措施,改善完善“三属”住房条件。 |
26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7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 |
28 |
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住房保障时,符合我市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
29 |
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三属”,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
30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本人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为重庆户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在户籍地优先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31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报考市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或实行降分录取。 |
32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按规定享受招生加分和照顾政策。 |
33 |
参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免收门票费。 |
34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35 |
“三属”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36 |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三属”的志愿服务。 |
37 |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三属”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为“三属”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38 |
鼓励银行为“三属”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9 |
鼓励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为“三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40 |
鼓励影(剧)院为“三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41 |
鼓励殡葬机构为“三属”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